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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冻-1229号-夏继敏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业亮,夏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22执1229号 申请执行人韩业亮,男,1978年生,汉族,住郯城县花园乡秦园村,公民身份证号:372822197801203811。 被执行人夏继敏,男,1978年生,汉族,郯城县马头镇司法所职工,公民身份证号:37282219780531793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2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夏继敏在郯城县农商银行马头支行的存款30000元,帐号:621521160076645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治森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包德胜 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2)郯执字第2332号 发往银行:郯城县农商银行马头支行 兹因,执行韩业亮与夏继敏彩票、奖券纠纷一案 关于:夏继敏单位在你行帐户的存款30000元,请暂停支付12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年月日 (公章) 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号 郯城县人民法院: 你院()号冻结通知书收悉。关于在我行的帐户存款应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元,原因 银行: 年月日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