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何立波与马义、李彦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立波,马义,李彦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立波,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马义,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李彦庭,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先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6)安先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彦庭在妻子温美玲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安达市11号车库,被执行人马义已经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彦庭在妻子温美玲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安达市11号车库(27.48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胜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喜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