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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7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张某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71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申请执行人:张某乙。法定代理人:周某。被执行人:张某丙,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永安。张某甲、张某乙与被执行人张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刘 双代理审判员 董蓓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