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2民初2229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佐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杨某某于1986年2月同居,同居后生育有俩个子女,长女杨某甲生于1987年7月22日;长子杨某乙生于1994年2月21日,现在俩个孩子均已成年,且能独立生活。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被告经常打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原告李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质证: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身份情况;2、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最近闹纠纷;3、户口册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经审本院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后生育有俩个子女,现已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原、被告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6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佐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