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志佳与刘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佳,刘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936号原告王志佳,男,汉族,个体,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刘立飞,开鲁县开鲁镇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亚男,男,汉族,无业,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佳与被告刘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佳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王志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立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