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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屈云申请段玉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云,段玉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崔牡丹,男,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忙来,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崔牡丹与忙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忙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崔牡丹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偿还。如发现被执行人忙来逾期不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崔牡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张 文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班 永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