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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5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袁成兵与周群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成兵,周群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5891号原告袁成兵。被告周群举。本院审理原告袁成兵诉被告周群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成兵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袁成兵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成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袁成兵负担。审判员 赵 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宇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