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石闯与叶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闯,叶正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878号原告石闯,男,生于1978年5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告叶正权,男,生于1972年3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闯与被告叶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闯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石闯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罗 成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雪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