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红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万吉文与刘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吉文,刘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红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万吉文,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刘滢,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万吉文申请执行刘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56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莹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同时,被执行人刘莹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红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经申请人申请再恢复执行,并且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鑫审判员 宋建军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计生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