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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民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金荣与被上诉人赵红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金荣,赵红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终35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金荣,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委托代理人:钟汝武,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红才,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委托代理人:温雅萍,四平市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金荣因与被上诉人赵红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茂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金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汝武,被上诉人赵红才的委托代理人温雅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茂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双辽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退还给上诉人赵金荣。审判长  刘士木审判员  王月光审判员  田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 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