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雷小塞申请执行云峰、马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小塞,云峰,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雷小塞,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建行家属楼*单元***室。被执行人云峰,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食品股份合作公司经理,住安塞县供销社家属楼3单元702室。被执行人马云,男,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工商局职工,住安塞县烟草公司家属楼。申请执行人雷小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雷小塞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云峰、马云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及从2015年2月6日起至执行完毕止约定利率15‰利息,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2016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雷小塞自愿撤回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184号案件的执行,该撤回执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