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秋林与杨小华、谭碧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林,杨小华,谭碧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84号原告王秋林,男,生于1976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杨小华,男,生于1970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谭碧秀,女,生于1970年3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林诉被告杨小华、谭碧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林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秋林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龙彦羽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开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