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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秋林与杨小华、谭碧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林,杨小华,谭碧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84号原告王秋林,男,生于1976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杨小华,男,生于1970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谭碧秀,女,生于1970年3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林诉被告杨小华、谭碧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林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秋林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龙彦羽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开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