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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河南铭品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与正镶白旗万邦城镇街区综合体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铭品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正镶白旗万邦城镇街区综合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257号申请人河南铭品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正镶白旗万邦城镇街区综合体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正镶白旗美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申请人河南铭品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正镶白旗万邦城镇街区综合体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正镶白旗美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正镶白旗万邦城镇街区综合体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正镶白旗美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五百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孙 瑾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