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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杨培龙与陈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龙,陈和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38号原告:杨培龙。委托代理人:张海红,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和才。原告杨培龙为与被告陈和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陈和才归还原告借款191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杨培龙委托代理人张海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和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陈和才分别于2014年1月7日、2014年12月12日向原告杨培龙借款15万元、7万元。借款之后,被告归还原告2900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和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培龙借款191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91000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元,由被告陈和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12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凯水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玲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