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1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1民初217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苏朋才,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甲,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雁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朋才、被告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于2010年7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2009年2月20日生育长子宋某乙,2013年4月4日生育次子宋某丙。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有时还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曾在怀孕第二胎时,遭到被告的殴打导致流产,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5年8月12日,原告曾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从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原、被告始终分居生活,为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婚生子,抚养费各自承担;平分夫妻共有财产。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据以表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据以表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户口簿复印件,据以表明原、被告的家庭成员关系,2009年2月20日生育长子宋某乙,2013年4月4日生育次子宋某丙;4、(2015)临民一初字民事判决书一份,据以表明因双方感情不好,原告曾某诉要求离婚的事实。被告宋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怀第二胎时,原、被告曾打架,当时去医院拍片子显示正常,流产不是被告造成的。被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以表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于2010年7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2009年2月20日生育长子宋某乙,2013年4月4日生育次子宋某丙。2015年8月12日,原告曾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举的证据材料,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敬重,共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婚后育有二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二人在共同生活中,应当珍惜彼此感情,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是难以避免的,双方应当相互理解,和睦相处。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因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雁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浩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