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8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8228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张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