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民初8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8228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张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