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刑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寇某、张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寇某,张某,耿某,王某,晏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刑终122号原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寇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辩护人刘艳冬。原审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耿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晏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寇某、张某、耿某、王某、晏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三月三日作出(2015)任刑初字第702号刑事判决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寇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晏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寇某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三万七千一百七十元,依法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寇某以一审判决认定其两次开设赌场,且认定136万毒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没有事实依据,且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刑初字第70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鞠茂亮审 判 员 郭方浩代理审判员 程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