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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3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小龙与俞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龙,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3852号申请执行人刘小龙,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俞强,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龙与被执行人俞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俞强执行款3000元。截止2016年6月29日,被执行人俞强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小龙各种损失合计16134.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俞强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38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小龙发现被执行人俞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