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8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与杨从仁、李中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杨从仁,李中武,李中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8民初7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德锋,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新峰,系该行员工。被告杨从仁,男,1955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李中武,男,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李中山,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村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诉被告杨从仁、李中武、李中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未能提供被告杨从仁、李中武、李中山的详细信息,本院查无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鸿代理审判员 丁家虎人民陪审员 史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