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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申占卫与申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占卫,申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659号原告:申占卫,男,1969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杜建斌,汝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申桃,女,196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狄海军,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申占卫诉被告申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申占卫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申占卫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占卫对被告申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占卫撤回对被告申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申占卫承担。��判长申山虎审 判 员  程晓光人民陪审员  姬晨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