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申占卫与申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占卫,申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659号原告:申占卫,男,1969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杜建斌,汝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申桃,女,196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狄海军,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申占卫诉被告申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申占卫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申占卫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占卫对被告申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占卫撤回对被告申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申占卫承担。��判长申山虎审 判 员 程晓光人民陪审员 姬晨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