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名称
刘金慧与谭世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慧,谭世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1150号原告刘金慧,女,汉族,1982年7月27日生,重庆市武隆县人。被告谭世忠,男,土家族,1945年7月4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慧诉被告谭世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慧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金慧承担。代理审判员 傅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洪冰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