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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名称

刘金慧与谭世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慧,谭世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1150号原告刘金慧,女,汉族,1982年7月27日生,重庆市武隆县人。被告谭世忠,男,土家族,1945年7月4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慧诉被告谭世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慧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金慧承担。代理审判员 傅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洪冰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