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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发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发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992号罪犯何发贵,于重庆市渝中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8日以(2001)刑复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发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11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1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何发贵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发贵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何发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发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波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