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毛文学与曹敏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文学,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418号申请执行人毛文学,男,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曹敏,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毛文学与曹敏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