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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6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宏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宏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966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9弄5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4584902E。法定代表人杨铁军,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丽,女,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蔡宏宇,男,1984年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宏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