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101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北京安通伟业铁路工务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凯达电焊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安通伟业铁路工务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凯达电焊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101民初537号原告北京安通伟业铁路工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9号楼1315室。法定代表人王五一,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大明,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赛男,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凯达电焊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252号8-2号。法定代表人周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安通伟业铁路工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凯达电焊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安通伟业铁路工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安通伟业铁路工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安通伟业铁路工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安通伟业铁路工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丁晓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晗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