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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晟世华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国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晟世华置业有限公司,王国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737号原告驻马店市晟世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付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冶国,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国华,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原告驻马店市晟世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驻马店市晟世华置业有限公司以愿意与被告王国华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晟世华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晟世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国华的起诉。诉讼费用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晟世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安宏审 判 员  隗 征人民陪审员  闵 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