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严照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照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91刑初546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照强,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2007年2月2日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6]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照强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照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严照强乘坐61路公交车至成都市玉林北路公交站下车后进入玉林北路2号小区,使用撬锁工具进入5栋1单元4楼7号,盗窃被害人家中一套十二生肖玉石,两个千眼菩提、一件女式皮大衣等物品,并在被害人家中用一个布口袋装了盗窃物品后逃离现场。被告人严照强自述在成都市太升路将盗得的一套十二生肖玉石和两个千眼菩提销赃所得人民币五百元,后将布口袋和女式皮大衣丢弃。当日,被害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月31日,被告人严照强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严照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抓获经过,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前科信息,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照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严照强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严照强的犯罪情节,确定量刑起点;根据被告人严照强如实供述、系累犯等情节,调节刑罚。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严照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色T型自制工具一个、约5厘米金属条一根等予以没收;人民币510元退赔被害人张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罗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雨潇速录书记员张玉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