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北京京科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海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100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科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海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278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该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海滨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员多次前往村中找寻,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其具体住址现不详,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鉴于此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初字第0278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军审 判 员 彭建民代理审判员 黄全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