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唐静芳与泰州市一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苏泰电器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静芳,泰州市一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苏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9号原告唐静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雅丽,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一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殿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耿世帅,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苏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风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敏,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静芳与被告泰州市一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苏泰电器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静芳多次向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控告,现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经侦大队向其出具涉嫌经济犯罪进行初查的手续,由于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静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洋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人民陪审员 李兴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