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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芮培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芮培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1434号原告: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水岸新城38#2-102室,组织机构代码55015655-2。法定代表人:杨开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孝水,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雪,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培雷,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茗桂花园F10栋4单元6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508244611。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芮培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经本院送达却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故可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具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芜湖市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二)有明确的被告;(三)、、(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