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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易国杰与被告冯建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国杰,冯建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3012号原告易国杰,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云梦县胡金店镇。被告冯建华,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通州市新联镇。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301号12楼。法定代表人陈迪安,总经理。被告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04-30-1-63。法定代表人宁希春,总经理。本院认为,原告易国杰以与被告冯建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易国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欣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