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2民初6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6021号原告周某,女,198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仇志伟,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足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汤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