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6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6021号原告周某,女,198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仇志伟,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足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汤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