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河南创远防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高俊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创远防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高俊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河南创远防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法定代表人胡银山,任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告高俊胜,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文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创远防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高俊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创远防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创远防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河南创远防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9元,本院减半收取3644元,由河南创远防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利军审 判 员 苑书昌人民陪审员 华江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