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初7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褚春娟、李志国等与方城县旺欣电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春娟,李志国,方城县旺欣电子有限公司,陈从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790-1号原告褚春娟,女,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爽,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城县旺欣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陈从欣,男,成年,汉族。原告李志国,男,成年,汉族。原告褚春娟与被告方城县旺欣电子有限公司、陈从欣、李志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春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延超审判员 程长春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来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