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圣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圣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937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圣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西山北路。法定代表人周永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遂宁市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绍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圣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遂宁市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下,申请人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圣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遂宁市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现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3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