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446号原告叶马土与被告盛根华、童秀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马土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盛根华、童秀妹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18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44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林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旭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