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高吉成与钱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吉成,钱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1248号原告:高吉成。委托代理人:刘持玲,淄博博山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钱亮,成年。原告高吉成诉被告钱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钱亮,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吉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