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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贵州川黔万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何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川黔万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何吉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2942号原告贵州川黔万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大森鑫城第1幢四单元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J34U2D。法定代表人万永会。委托代理人曾辉,男,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何吉君,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川黔万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川黔万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川黔万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