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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照勇与东营市东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沿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照勇,东营市东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财保56号申请人王照勇。被申请人东营市东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商沿海。申请人王照勇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东营市东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沿海所有的位于东营市北二路与西五路交叉口西2公里路北的加油四站(资产包括房屋面积120m2,网架800m2,加油机6台,油罐5个)、位于东营区牛庄镇政府北加油一站(加油站资产:房屋面积300m2,网架2100m2,油罐5个)以及两个加油站的经营许可,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照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东营市东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沿海所有的位于东营市北二路与西五路交叉口西2公里路北的加油四站(资产包括房屋面积120m2,网架800m2,加油机6台,油罐5个)予以查封。二、将被申请人东营市东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沿海所有的位于东营区牛庄镇政府北加油一站(加油站资产:房屋面积300m2,网架2100m2,油罐5个)予以查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明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兴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