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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曾某与湖北联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817号之一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鄂0625民初81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对被告某公司在谷城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享有的到期债权即建设工程保修金和工程尾款11万元予以冻结、停止支付。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某公司在谷城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享有的到期债权即建设工程保修金和工程尾款11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谭明志代理审判员  张海军人民陪审员  吴菁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波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