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7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元珍与尹良涛、南京莲乡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珍,尹良涛,南京莲乡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7523号原告刘元珍。委托代理人陈磊、瞿丽,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良涛。被告南京莲乡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87140866B,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镇兴路73号。负责人曾祥定,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珍与被告尹良涛、南京莲乡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元珍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元珍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刘元珍已预交),由刘元珍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