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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尤加强与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风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加强,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风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507号原告尤加强,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明月,任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涛,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张风双,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加强与被告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风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人民币1万元并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加强撤回起诉。原告尤加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晖审 判 员  于玲娟人民陪审员  徐雨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尤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