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辖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赵福安与镇江幸福屯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幸福屯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赵福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辖终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幸福屯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街道智慧大道466号双子楼B座06-1800室。法定代表人王明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福安。上诉人镇江幸福屯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福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191民初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13日,赵福安以镇江幸福屯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7月7日,镇江幸福屯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赵福安出具借据一份,借款600万元,当日赵福安按该公司指定将300万元汇入指定账户,另300万元已在同年6月17日给付,借据上约定年利息15%。因该公司既不支付利息又不偿还本金,现请求镇江幸福屯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相应利息。赵福安向原审法院提供了2014年7月7日借据一份及付款凭证二张。镇江幸福屯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审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在苏州市××中区收到原审法院传票,因本公司在苏州市××中区,根据属地管辖规定,本案应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属借款合同,该合同履行地为镇江新区,且镇江幸福屯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该院管辖区域,该院具有管辖权。该院裁定:驳回镇江幸福屯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镇江幸福屯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的主要理由与一审提出的相同,认为其住所地在苏州市××中区,本案应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上诉人镇江幸福屯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所地为苏州市××中区,故其上诉理由没有依据,其以该理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镇江幸福屯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移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开亮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戴葩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