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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与葛祥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葛祥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21民初619号原告: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雅芝,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葛祥英,女,汉族,黑龙江风驰资讯员工。委托代理人:苏礼,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葛祥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雅芝、被告葛祥英及委托代理人苏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9月16日葛祥英骑自行车行至二中家属楼门口被吕家伟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压伤,交警责任认定书认定吕家伟负全部责任。葛祥英到镇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确认与我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事实是发生交通事故时葛祥英早已不在我单位分公司工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葛祥英曾在我单位分公司从事发报员工作,是计件工资,发一期报纸一结账。由于发报员的工资不固定,导致从业人员流动性很强,人��不固定,干几天感觉钱挣得少就不干了,很难约束。葛祥英曾于2012年6月—10月,2013年3月—9月,2014年1月—4月,断断续续的在我单位分公司工作。因为葛祥英是再婚,家中经常有事,干几天有事就不干了是常有的事。葛祥英在工作期间经常是不辞而别,不干了也不告诉我单位。2014年9月16日葛祥英发生交通事故时早已不在我单位分公司工作了,故我单位与葛祥英不存在劳动关系。镇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定我单位与葛祥英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葛祥英曾在我单位分公司工作时,我单位为其发放了工作服和胸章,裁决书据此认定葛祥英在我单位分公司一直工作,与事实不符。并且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葛祥英曾在我单位分公司工作,但都没到一年,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我单位为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我单位与葛祥英不存在劳动关系。葛祥英辩称:1、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请求与我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2014年9月16日我是在上班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住院期间原告给拿了费用1000元。2、我在公司的工作是每天到车站附近取风驰资讯的广告,我取回来交给公司后,公司下发给其他人员后,其他人员进行发送,所以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说发一期一结帐是不对的,我的基本工资是1000元,再加上提成大概1400元左右。3、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说我是2012年6月—10月,2013年3月—9月,2014年1月—4月,断断续续的在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作不符合客观事实,发广告天天发,就我自己去取��4、2013年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为我在中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缴纳了100元的保险费。所以综上,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客观事实。我是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单位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与我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雇员超过一个月的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但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没有这样做,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的请求不符合客观事实。经审理查明: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陈宇华。2011年6月24日,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设立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梁立春被任命为分公司负责人,全权负责镇赉地区的业务联系��工作安排。2012年3月11日,葛祥英到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上班,从事报刊、广告发行,负责去物流公司接货、取货押运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000元,加提成,每月工资不等。2013年5月24日,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为葛祥英等员工向财产保险公司交纳了每人100元的人身意外保险。葛祥英陆续在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工作,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葛祥英在其工作时本人及与单位领导及员工合影照片五张、肇事车辆一张、佩戴徽章一枚,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9月16日上午8、40时许,葛祥英骑自行车去昌泰物流公司为其单位取货行至镇赉县二中家属楼门口右转弯时,被吕家伟驾驶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刮碰,导致葛祥英受伤入院治疗。后经镇赉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吕家伟逃逸承担��部责任,经本院(2015)镇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吕家伟赔付葛祥英医疗费等费用180000元。后葛祥英要求与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予以否认,故葛祥英于2015年9月14日到镇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经镇劳人仲案字(2015)91号裁决,依法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成立。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不服仲裁院裁决,提起诉讼,要求本院确认与葛祥英不存在劳动关系。经庭审,其证人周振义、孙宝平到庭如实陈述了葛祥英曾经常雇佣其取拉货,并将货物运送到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在葛祥英出现交通事故受伤到医院诊治时,证人孙宝平、徐明曾见到肇事司机及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的女老板。对此,本院予以确认。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只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镇赉县劳动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裁决书,无充分证据证明与葛祥英解除了劳动关系。根据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及葛祥英的答辩,本法庭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的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因葛祥英在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工作多年,无证据证明葛祥英断断续续工作,如葛祥英不是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长期员工,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也不可能给葛祥英佩戴徽章、缴纳保险且与单位领导及员工合影。葛祥英在工作时意外受伤,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不应以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推卸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葛祥英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黑龙江风驰资讯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肖 彬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霍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