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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临沂国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国煜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3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国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矿坑棠林村。被执行人浙江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文化中心营业房。申请执行人临沂国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11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占友审判员  刘金萍审判员  董雪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清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