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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与上海尚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唐燕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上海尚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唐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5执2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包继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上海尚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唐燕,董事长。被执行人唐燕,女,汉族,1973年2月27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标的额:人民币4,674,972.06元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429,952.29元(以下币种相同)、利息87,080.29元、罚息898元、复利846.61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1,475.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借款抵押物。本院已经委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上址房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唐燕出境。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工作记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可供执行,但变现的周期较长,暂无法执行到位,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05执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