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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更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祖恒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祖恒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624号罪犯王祖恒。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穗花法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祖恒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执行期间原缴纳5000元)。刑期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作出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19日。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王祖恒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王祖恒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报告)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王祖恒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祖恒在减刑后的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祖恒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