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于方玲与张玉红、王安龙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方玲,张玉红,王安龙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于方玲,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张玉红,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王安龙,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方玲与被告张玉红、王安龙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方玲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方玲以证据不足,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方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2元免交。审判员 邓作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