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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江星与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641号原告江星与被告庄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甬奉莼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星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庄仁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庄仁军目前无法取得联系。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6月29日,被执行人庄仁军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江星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7元,由被执行人庄仁军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6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