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3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石明军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019号罪犯石明军,于重庆市大足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7日作出(1999)渝一中刑重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明军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盗窃所得赃款500元继续予以追缴,附带民事赔偿19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10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11月2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3年8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5年3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石明军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明军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石明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明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波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